在市场经济条件下,企业应当成为生产经营的主体,自主决定薪资分配。但,薪资由企业自主决定并非说薪资问题只能由企业行政单方面决定。根据国际惯例,薪资作为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,应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。因此,企业方特别要转变认识,克服一些有碍薪资集体协商的落后观念。只有如此,企业才会以积极的姿态投入协商,才会获得企业营运管理的主动性。企业在具体参与薪资集体协商过程中,还应注意两个操作性问题:一是合资企业中,要做好企业外方和中方建议的协调,以免因为企业方建议的不同影响协商的成效。二是要协调好企业董事会和经营层的关系,董事会和经营者都可成为协商的主体,由经营者单独充当协商主体时,可获得董事会的全权委托,职工代表应按规定参加或列席董事会。同时,企业方还应依据工会的需要,提供与薪资集体协商有关的资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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